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護照逾期在國外機場(港口)辦理登機(船)作業程序
要旨
廢止「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護照逾期在國外機場(港口)辦理登機(船)作業程序」,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署 長 楊家駿
內文
廢止「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護照逾期在國外機場(港口)辦理登機(船)作業程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署 長 楊家駿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護照逾期在國外機場(港口)辦理登機(船)作業程序」,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署 長 楊家駿
廢止「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護照逾期在國外機場(港口)辦理登機(船)作業程序」,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署 長 楊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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