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岸居民申請緊急醫療包機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要旨
兩岸居民申請『緊急醫療包機』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一、依據: 96 年 1 月 15 日移署出服苑字第 09620006220 號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95 年 6 月 28 日「專案貨運包機、節日包機等 4 項專案包
內文
兩岸居民申請『緊急醫療包機』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一、依據: 96 年 1 月 15 日移署出服苑字第 09620006220 號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95 年 6 月 28 日「專案貨運包機、節日包機等 4 項專案包機配套管理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決議。
(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
二、申請對象:具緊急醫療需要並持有合法入出境證照之以下人員: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大陸地區人民。
(三) 外國籍人士: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子女。
三、應備文件:
(一) 每人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醫院開立急需緊急醫療之診斷證明文件。
(三) 出院病歷摘要。
(四) 接受醫院之同意文件。
(五) 許可進入停機坪之救護車其核准文件。
(六) 病患家屬請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七) 相關証明文件:
1、 臺灣地區人民: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
(1)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
(2)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返回大陸地區者,免附)。
(3)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整。
3、 外國籍人士:
(1) 具該國身分之有效護照影本。
(2) 入國簽證費。
4、 隨同(機)照料醫護人員:名冊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醫院代表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二)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
1、 由在臺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
2、 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收件後,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審核。
五、核發證件種類:申請人係臺灣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發給專案核准函;大陸地區人民則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六、核給方式: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通知送件親屬、代表人或委託人親赴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領取。
(二)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核准函或入出境許可證,依其申請方式,通知在臺親屬領取或發給紅十字會、海基會,再轉交申請人。
七、證件期限:
(一) 臺灣地區人民及外國籍人士:依一般入出境規定辦理。
(二) 大陸地區人民: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限(含延期停留)依專案會議決議核給。
八、延期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其申請原因繼續存在,而有延期必要者,得備齊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核准函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 醫院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 新臺幣三百元整。
九、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十、注意事項:
(一) 大陸地區機組員,請依「空運直航之大陸航空公司機組員申請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辦理。
(二) 大陸地區之醫療人員,仍須檢附醫療專業證明文件及名冊。
(三) 大陸地區人民如已持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本專案獲許可者,則原許可證將予以註銷。
(四) 申請案件如因牽涉層面廣泛無法於專案會議中作成決議,得由陸委會再行召開會議協商。
(五) 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如因情況緊急不及驗證,可於事後再請海基會補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