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4條第2項之解釋令
要旨
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自依親居留入境之日,指持依親居留證副本初次入境之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文
一、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自依親居留入境之日,指持依親居留證副本初次入境之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