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辦理換發New eID作業費核撥及支用注意事項
要旨
一、為因應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 New eID 所衍生作業費用之核撥及支用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作業費:指戶政事務所於小規模試行及全面換發期間辦理民眾首次換發 New eID 所核撥費用 (不包含因舊證遺失補發及辦理戶籍登記換發 Ne
內文
一、為因應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 New eID 所衍生作業費用之核撥及支用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作業費:指戶政事務所於小規模試行及全面換發期間辦理民眾首次換發 New eID 所核撥費用(不包含因舊證遺失補發及辦理戶籍登記換發 New eID)。
三、支用項目及範圍:限於辦理換發 New eID 作業相關之加班費、差旅費、購置耗材、文具雜支及領證通知郵資費所需之必要性費用。
四、核撥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核撥基準:完成 New eID 品管(含作廢)作業之張數(不包括瑕疵張數)總額。
(一)辦理設籍本縣市民眾換發 New eID,包含本縣市本所及他所,每張新臺幣九元。
(二)辦理他縣市民眾換發 New eID,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三)辦理例行案件換發 New eID,包含舊證遺失補發及辦理戶籍登記換發,不予核撥發卡作業費。
(四)當年度發卡作業費總額逾該年度預算金額時,於次年度四月補核撥。
六、申請核撥時間:
(一)第一季:每年四月十日前申請核撥當年一月至三月之作業費。
(二)第二季:每年七月十日前申請核撥當年四月至六月之作業費。
(三)第三季:每年十月十日前申請核撥當年七月至九月之作業費。
(四)第四季:隔年一月六日前申請核撥上年十月至十二月之作業費。
七、申請流程:依前點所定時程將「○○縣(市)換發 New eID 作業費核撥一覽表」(附件一)、「○○政府辦理換發 New eID 作業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二)、領款收據、受款帳戶及存摺影本報部。
八、原始憑證留存及銷毀: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妥慎留存保管相關支出憑證及辦理毀銷,以備審計機關及內政部查核。
(二)內政部於換證期間,採不定期派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相關支用項目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情形。
九、換發 New eID 作業費,於全面換證結束後,如有賸餘,應收回繳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