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
要旨
一、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件之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定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
內文
一、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件之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定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須為現有辦公廳舍過於老舊、使用現況不佳或天然災害經鑑定有安全之虞或員工辦公面積不敷使用,而於該轄區範圍內確無合法建築用地可資興建,必須申請變更編定用地興建者。
三、 申請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 一 )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 二 ) 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計畫書。
( 三 )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 四 )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範圍)。
( 五 ) 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 六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載明該地完成變更編定後,其所有權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
( 七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四、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 計畫緣起。
( 二 ) 計畫目的。
( 三 ) 需求評估(含轄內有無可供利用之空間或土地之分析等)。
五、 興建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廳舍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件,其範圍內之土地,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情形。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依本原則審查核符(格式如附件二),且無違反其他法令或自治條例之規定後,核准其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 。
附件一 申 請興建鄉鎮市 區 戶政 事 務所辦公廳 舍免受山坡地 開發建築面積 不得少於 十公頃限制申請書附件二 申請 興建鄉鎮市 區戶政 事 務所 辦公廳舍申 請免受 山坡地開發建築 面積不 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