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要旨
一、 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各戶政事務所應核發新式戶口名簿,舊式戶口名簿停止核發。 二、核發新式戶口名簿依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初領或全面換領: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
內文
一、 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各戶政事務所應核發新式戶口名簿,舊式戶口名簿停止核發。
二、核發新式戶口名簿依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初領或全面換領: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新式戶口名簿應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
新式戶口名簿應於個人戶籍資料列印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免予列印。
四、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變動,除另有規定外,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如未變動,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
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並應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已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業於○○年○○月○○日換領。
前項申請人為共同事業戶者,得不換領戶口名簿,並得由戶政事務所於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五、新式戶口名簿列印方式、蓋章及裝訂位置規定如下(如附件):
(一)戶內人口資料自封面頁之背面列印第一頁,第二頁起採單面列印,依序排列。
(二)單頁列印時,於核發機關之戶政事務所右方位置加蓋承辦人小名章。
(三)列印二頁以上時,同前款位置加蓋承辦人小名章,使用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於同份戶口名簿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裝訂同時打騎縫洞(不打號)。
六、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戶長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時,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原戶口名簿已不得作為現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