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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為因應及順利推動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 ( 市 ) )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使戶政機關(單位)就戶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改制前之縣 ( 市 ) 、改制前之縣 ( 市 ) 所轄鄉 ( 鎮、市、區

內文

一、為因應及順利推動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 ( 市 ) )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使戶政機關(單位)就戶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改制前之縣 ( 市 ) 、改制前之縣 ( 市 ) 所轄鄉 ( 鎮、市、區 ) 及改制後之直轄市。

三、作業期程自行政院核定改制直轄市之日起至改制日後三個月止。

四、改制縣(市)辦理事項如下:

(一)整編里、街路(地名)名稱門牌:

1. 應協調規劃辦理全面清查核對轄區內各鄉(鎮、市、區)之村里、街路(地名)名稱,將名稱相同者建檔列管,研議保留或更改名稱;須更改名稱者,應訂定里、街路(地名)門牌整編計畫,於行政院核定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並於改制日二個月前公告改制後另取之新地名等事項,預先加強宣導。

2. 門牌格式未列縣(市)名稱者,於改制日起一個月內於原有門牌「鄉、鎮、市」上以「區」字遮蓋;列有「縣」名稱者,以「市」字遮蓋。改制後直轄市之門牌更新事宜,由改制後之直轄市再行研議。

3. 門牌編釘業務屬地方自治事項,為尊重地方財政考量及行政區劃作業時程,配合門牌更新時程,由改制後之直轄市編列預算辦理門牌更換作業。

4. 請交通部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民眾加強宣導,於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應詳填「 XX 市 XX 區」,發給改制縣(市)每戶一張宣傳單,並與各戶政機關(單位)建立對應窗口,加強聯繫及合作宣導。

(二)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1. 為避免縣(市)改制前後,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形成二種版本併行,造成相關機關之疑慮,由本部於改制日前公告改制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未換發者之效力。

2. 須妥備足量之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

3.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或改註之方式,得由改制縣(市)考量民眾需求及門牌整編因素,自行排定時程辦理,並應避免造成民眾申請時之擁塞情況。

4. 為因應改制後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立即需求,由本部(戶政司)建置換證程式軟體,提供改制後之直轄市得即時製作大量國民身分證。

5. 民眾配合改制直轄市辦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或改註,不收取換證(簿)規費。但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致須換發或跨縣 ( 市 ) 換發者,仍應收取規費。當事人毋須繳交相片,逕以戶政資訊系統相片影像檔資料製作國民身分證。

6. 應詳估所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之數量及經費,並編列預算,於改制日前一年彙送本部代為辦理增購事宜。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於改制後,縣 ( 市 ) 合併改制者,以原市之英文字母統一編號先行配賦,市統號用罄後,再以原縣之英文字母統一編號繼續配賦;戶口名簿戶號配賦作業,亦同。

(四)改制後辦理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登記,改制前出生者,仍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登記,並得於記事欄內加註改制前縣(市)名稱。

(五)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

1. 資料轉檔程式開發測試,應於改制日前一個月完成下列事項:

( 1 )分析應修改資料表格、檔案及代碼檔。

( 2 )程式分析及程式設計。

( 3 )軟體測試。

2. 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

( 1 )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日期:改制當日上班前完成,作業期間應停止受理案件,並公告之。

( 2 )分析資料庫合併轉檔對戶役政各項作業影響及因應方式:

A. 資料庫合併及轉檔執行前準備作業:

a. 戶政事務所定期執行資料庫關聯檢核,及早發現並排除資料錯誤。

b. 戶政事務所清查遷出未接通報人口,並予結案。

c. 戶政事務所排除統號重複或重複設籍人口,由委辦廠商進行比對並提供相關清查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處理。

d. 戶政事務所於資料合併轉檔前,應完成戶籍登記作業及跨所戶籍異動通報作業全部完成後,關閉戶役政資訊系統。

e. 委辦廠商執行批次通報處理及檢核工作,執行完畢後應主動通知縣(市)及戶政事務所。

f. 縣(市)及戶政事務所確認通報處理作業完成後,執行製作各類統計表(日報表、月統計表、年終靜態統計表)及名冊。

g. 縣(市)及戶政事務所執行資料庫異動備份,執行資料庫及檔案全部備份,備份完畢後通知委辦廠商,且勿關閉主機。

B. 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由委辦廠商執行:

a. 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程序。

b. 執行資料缷載。

c. 執行資料修改及載入。

d. 執行電腦主機及工作站相關資料設定。

( 3 )其他戶役政機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A. 改制縣(市)、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應派員辦理兵籍資料轉檔作業。

B. 未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配合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暫停受理與改制縣(市)相關之戶籍登記作業 (如由改制縣(市)遷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登記作業) 。

3. 網際網路線路調整申裝:

依本部規劃提升網路線路速率之方式及時程,申裝網路線路。

五、本部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訂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計畫:

1. 計畫內容包含系統調整範圍、調整時程,並列入年度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維護與改善合約中,依契約規定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交付。

2. 配合系統調整範圍,編訂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功能增修對照手冊,於改制日三個月前交付。

(二)辦理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

1. 辦理戶役政軟體修改及測試:

( 1 )修改調整統一編號及戶號配賦作業,於改制日前完成。

( 2 )修改調整選舉人表冊(投票通知單、選舉報表、選舉名冊),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選舉日期前完成。

( 3 )調整行政區域代碼,於轉檔前完成。

( 4 )調整外來通報資料行政區域對照,於轉檔前完成。

( 5 )修改調整各類統計表格式如下:

A. 統計作業執行及統計表:

a. 月報表及戶籍行政統計表:改制日前。

b. 年終靜態統計表: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c. 全年動態、原住民動態及其他動態統計表(按登記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d. 全年動態、原住民動態及其他動態統計表(按發生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至遲於隔年二月底前。

e. 外籍配偶兒童人數統計表: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f. 遷徙統計表(按登記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B. 中央 Web 下載、套表及查詢 :

a. 月報表及戶籍行政統計表: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b. 年終靜態統計表: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c. 全年動態、原住民動態及其他動態統計表(按登記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d. 全年動態、原住民動態及其他動態統計表(按發生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至遲於隔年二月底前。

e. 外籍配偶兒童人數統計表: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f. 遷徙統計表(按登記日期):改制當年十二月底前。

2. 編訂作業手冊、使用手冊、維護手冊,於改制前一日完成。

3. 執行軟體修改版本更新,於改制前一日完成。

(三)行政院核定改制之日起一個月內,訂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

六、公告及加強宣導方式如下:

(一)改制縣(市)民眾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或改註之訊息,及改制前後行政區劃及新舊門牌對照資訊應在本部(戶政司)及改制縣(市)政府之全球資訊網站公告。

(二)由本部(戶政司)及改制縣(市)政府編列預算加強宣導。

七、改制縣(市)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改制縣(市)編列預算支應,本部辦理事項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八、改制縣(市)應將改制作業之每月辦理情形(如附件),自行政院核定改制之日起於每月五日前送本部彙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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