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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一、為因應及順利推動縣(市)改制直轄市,使戶政機關(單位)就戶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對象: ( 一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 二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中改制前臺北縣、臺中縣、臺中市、臺南縣

內文

一、為因應及順利推動縣(市)改制直轄市,使戶政機關(單位)就戶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對象:

( 一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 二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中改制前臺北縣、臺中縣、臺中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市、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 改制縣(市) ;改制後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改制直轄市。

( 三 ) 各戶政事務所。

三、作業期程: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至。

四、本部應辦事項:

( 一 )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案議價簽約。

( 二 )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九十九年度運作維護與改善案議價簽約。

( 三 ) 於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規劃改制縣(市)網路線路提升速率及申裝時程,俾利改制縣(市)配合辦理申裝。

( 四 ) 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配合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完成規劃縣(市)改制直轄市電腦設備調整,以達資源充分運用。

( 五 ) 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核確認「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計畫」,計畫內容包含縣(市)改制系統調整範圍及時程。

( 六 ) 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規劃改制直轄市主機房設施整備及空間規模,各合併改制直轄市主機點機房設施配置需求表可參照附件一。

( 七 )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規劃分析及程式設計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調整作業,其調整方式以本作業規定各項規定為重點事項:

1. 九十九年九月公告, 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於改制前核發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改制後暫不全面換發。另原核發之戶口名簿亦可申請改註。

2. 建置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配賦管理作業(含本部及直轄市、縣(市)管理作業調整)。

3. 修改調整戶口名簿戶號配賦管理作業。

4. 增列可一次受理大量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

5. 修改調整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管理作業系統, 接收單位及點收單位代碼資料不作轉換,由系統建立改制縣(市)與改制直轄市代碼對照檔供查詢。

6. 修改調整「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查詢系統,國民身分證所載「發證地點」改制後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為中市、南市及高市,新北市記載為新北市。

7. 修改調整選舉人表冊(投票通知單、選舉報表、選舉名冊),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選舉日期,預定於九十九年九月間完成版本更新。

8. 依改制後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整行政區域代碼;並調整外來通報資料行政區域對照表。

9. 修改調整各類統計表:

(1) 修改數量及時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轉檔後完成版本更新項目:戶籍行政統計表(計五表)、人口統計速報表(計五表)、月報表(計八表)、年終靜態統計表(計十一表)、戶籍遷徙統計表(計七表)、全年動態、原住民動態及其他動態統計表(計一百五十九表)。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版本更新項目:外籍與大陸配偶生育兒童人數統計表(計二表)。

(2) 修改表格內容: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處仁一字第0九九000二五七九號函及本部相關規定修改調整。

(3) 編製統計報表: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資料編製人口統計報表。

10.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於內部網站公告縣(市)改制戶役政資訊系統功能增修對照手冊、作業手冊、使用手冊,供改制縣(市)下載、熟悉各項作業,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修正、確定前項各類手冊及維護手冊。

( 八 ) 九十九年九月,完成研議改制前戶籍資料永久保存方式。

( 九 ) 九十九年十前,通知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連結機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停止戶役政連結服務。

( 十 )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六時前,執行統計表冊編製、資料庫備份、縣(市)改制資料庫合併轉檔及系統調整版本更新,改制直轄市系統調整相關作業執行流程如附件二。

五、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應辦事項:

( 一 ) 系統調整:

1. 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檔招標工作。除臺北縣應自行辦理資料庫轉檔招標工作,臺中縣及臺中市、臺南縣及臺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應協調縣市合併辦理資料庫合併及轉檔招標工作。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訂定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檔程序。

2. 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依本部規劃提升網路線路速率之方式及時程,完成申裝網路線路。

3.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前,改制縣(市)及其主機點戶政事務所依本部所規劃電腦設備增購調整,應配合辦理交貨安裝等工作,並且應擇定改制直轄市主機房地點,辦妥電腦設備遷移工作,及依縣(市)改制直轄市硬軟體設備搬遷及調整辦理時程表(附件三)所列各項工作及期程辦理建置機房及 電腦設備整併工作。

4.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彙送各戶政事務所改制後九十九年度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之需求數量至本部。

5.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改制縣(市)各 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隨時落實執行資料庫關聯檢核、排除統號重複或重複設籍人口及清查遷出未接通報人口等錯誤案件,隨即辦理更正作業,務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關閉戶役政資訊系統前,正確戶籍資料。

6.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改制縣(市)各 戶政事務所積極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清查工作,並對尚未結案(即民眾尚未領證)部分,應通知民眾領證,以完成領證作業程序。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轄區各戶政事務所遇有改制日前受理已製證未領證者,原製妥之國民身分證予以作廢,並電洽本部 ( 運作維護中心 ) 個案處理,重新製發改制後國民身分證。

7.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午五時起,全國各戶政事務所停止收件及暫停夜間受理案件,改制直轄市及轄屬戶政事務所務必勿關閉主機,應即次第執行附件二改制直轄市系統調整相關作業執行流程各項工作。

8.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依 改制直轄市資料庫合併及轉檔程序執行資料庫合併及轉檔作業,本項作業由改制縣(市)委辦廠商執行:

(1) 執行轄區資料卸載。

(2) 執行轄區資料修改及載入。

(3) 執行 電腦主機及前端應用伺服器相關參數設定。

(4) 配合本部執行縣(市)改制系統調整軟體版本更新。

(5) 版本更新後,改制直轄市及戶政事務所應派員啟動戶役政資訊系統,並辦理使用者測試及 執行統一編號及戶號請領配賦存檔作業 ,確認資料正確及電腦化作業正常。

9.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辦理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配賦作業,統一編號及戶號首碼改制直轄市新北市為 F 、臺中市為 B 、臺南市為 D 及高雄市為 E ,凡遇有第英文字母相異者,該統一編號及戶號應予保留,另配賦新統一編號及戶號予民眾使用,並速將異常資訊通報本部列管及改善。

10.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各戶政事務所可利用系統製作「行政區域調整及門牌整編戶口名簿改註及換證通知單」。

( 二 ) 門牌整編:

1. 九十八年十前,完成全面清查核對轄區內各鄉(鎮、市、區)之村里、街路(地名)名稱,並研議保留或更改名稱。

2. 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前,針對轄內村(里)、街路(地名)名稱相同須更改名稱者,擬具整編計畫送本部。

3. 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前,將改制縣(市)行政區劃(含直轄市、區、里)依原鄉(鎮、市、區)村(里)代碼順序編排送本部。

4. 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完成改制縣(市)行政區劃(含直轄市、區、里)名稱中英文對照表(含漢語拼音譯寫及通用拼音譯寫),俾利改制後辦理英文戶籍謄本核發。

5. 九十九年十前,因門牌無縣市別,完成印製「區」、「里」強力防水膠黏貼片,可配合投票通知單隨同發送各戶請住戶黏貼,並加強相關人員服務民眾,力求快速貼妥。

6.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 原有門牌列有「鄉、鎮、市」字者,以「區」字遮蓋,列有「村」字者,以「里」字遮蓋。

( 三 ) 換發國民身分證:

1. 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改制縣(市)確認並回復本部九十九年度改制所需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需求數量。

2. 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中央印製廠應完成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運送各直轄市、縣(市)。

3. 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改制縣(市)確認並回復本部一百年度增購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採購數量、交貨地點與付款方式。

4.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已點收但尚未使用之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應合併於改制後直轄市管理,另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之 接收單位及點收單位仍應區分改制前及改制後管理及查詢 。

5. 於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完竣九十九年十四歲以上學童初領國民身分證,以利學童參加應試。

6.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統一編號首碼依本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一款第九目辦理,統一編號由系統自動帶出應用。改制直轄市 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統一編號 首碼分別用 B 、 D 、 E ,用罄後分別改以 L 、 R 、 S 繼續配賦。

7.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仍屬有效, 暫不全面換發。

8.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 ,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 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 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納換證規費。

9.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應保留改制前發證戶政事務所代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請領紀錄應記載改制後戶政事務所代碼。

10.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戶政事務所以「辦理本所」進行查詢改制前縣(市)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

11.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戶政事務所得至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 一次受理多筆國民身分證請領,與一次列印多張申請書(即一人一張)之作業。又領證當事人如為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口,系統禁止使用該項作業,並改以一般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辦理。

12.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直轄市名稱登記。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出生,二十五日以後申辦登記, 應以改制後直轄市名稱登記。

( 四 ) 改註或換發戶口名簿:

1.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戶口名簿戶號首碼依本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一款第九目辦理,由系統自動帶出應用。改制直轄市 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戶號 首碼分別用 B 、 D 、 E ,用罄後分別改以 L 、 R 、 S 繼續配賦。

2.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戶口名簿仍屬有效,可申請加註, 暫不全面換發。

3.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戶口名簿者 ,不另收取換證規費。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 同 換領戶口名簿,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戶口名簿 者, 應繳納換簿規費。

4. 九十九年十前,改制直轄市政府應備妥改制後戶口名簿關防,並確認戶口名簿套印程序。

( 五 ) 戶口統計:

1. 必要列印資料:改制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均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依附件四執行、編製及通報「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應製作報表清單」之「必要列印」欄載明為「必要」者之人口統計報表及名冊:

(1) 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

(2) 年終靜態人口統計表。

(3) 戶籍行政統計表(戶籍登記案件統計表、原住民族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人數統計表及戶政管理服務案件統計表等三表)。

(4)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報表。

(5) 外來申請書。

(6) 外來通報表。

2. 選擇列印資料:改制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九時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晨二時前完成編製及通報必要列印之人口統計報表及名冊後,可視業務需要,編制附件四之「必要列印」欄「未載明必要」之其他統計表及名冊,且應先行預估編製所需時間,如無法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晨二時前完成,可提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編製列印。

3. 資料審核: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編製之統計表應即時審核,月報表應符合平衡公式(即十二月二十四日人口數等於上月月底人口數加上截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出生及遷入人口數減去同期間之死亡及遷出人口數),另年終靜態統計表各表相關欄數字應與月報表數字符合。

4. 為避免人口統計報表及名冊不為轉檔後資料所覆蓋,資料審核確認無誤後,務必於系統轉檔前完成逐層通報,是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均應派員留守執行、編製至通報完成。

5. 鑑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編製之統計表極具歷史價值,應按月報表及年終靜態表分別裝訂成冊,並永久保存。

六、轉檔作業確認及執行:

( 一 ) 九十九年六月,改制縣(市)政府應完成資料庫合併轉檔招標工作。

( 二 ) 九十九年七月起,改制縣(市)政府應成立資料庫合併轉檔團隊,研議資料庫合併檔執行程序,並於每月填列執行情形送部。

( 三 ) 九十九年十一月,本部應召集改制縣(市)政府,開會確認改制縣市資料庫合併轉檔程序。

七、公告及加強宣導:

( 一 ) 網站公告及加強宣導內容:

1.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公告資訊,公告改制縣 ( 市 ) 行政區劃縣(市)、鄉(鎮、市、區)、村(里)改制前後對照資訊。

2. 各直轄市、縣(市)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止,暫停受理案件。

3.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與臺南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4.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改制直轄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 暫不全面換發。

5.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 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 ,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 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 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納換證規費。

6. 因改制時之直轄市街路名稱及門牌暫未整編,為便利郵件送達作業,請全國民眾及各機關(構)、公司行號,於書寫通訊地址時,請詳填「OO市OO區」及該直轄市之郵遞區號。

7.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 原有門牌因無縣市名稱,列有「鄉、鎮、市」字者,以「區」字遮蓋,列有「村」字者,以「里」字遮蓋。改制直轄市暫保留原鄉鎮市、村里及街路名稱,亦暫不辦理門牌整編作業。

8. 其他有關改制事宜,由各級主辦機關公告及加強宣導。

( 二 ) 宣導方式:

1. 本部:

(1) 拍攝宣導短片:製作宣導短片,分別以國語、閩南語及客語發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於有線及無線電視台公益宣導時段播出。

(2)LED 電子視訊牆: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於全國各據點之 LED 電子視訊牆持續播放重點訊息。

(3) 網站宣導:宣導資料、短片登載於本部網站。

(4) 製作海報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宣導。

2. 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政府:

(1)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 於各該政府對外公告欄公告。

(3) 於轄區重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板、張貼海報或標語等。

(4) 利用網站宣導,民眾可自行衡酌需要申請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5) 配合各種公開集會,加強宣導。

(6) 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3. 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戶政事務所:

(1) 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 於轄區重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板、張貼海報或標語等。

(3) 利用網站宣導,民眾可自行衡酌需要申請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相關注意事項等。

(4) 印製摺頁宣導資料放置於戶政事務所櫃台供民眾取閱或於戶所門口對外公告欄公告或利用所內跑馬燈宣導。

(5) 利用村、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6) 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 三 ) 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規劃宣導方式及內容。

( 四 ) 九十九年七月起,加強宣導。

八、其他機關及直轄市、縣(市)配合事項:

( 一 ) 請行政院主計處編訂改制後直轄市、區、里代碼,於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公告,並函知各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俾利資訊系統運用。

( 二 ) 本部函請交通部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民眾加強宣導,於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應詳填「OO市OO區」。

( 三 ) 非改制直轄市、縣(市)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暫停受理戶籍登記作業。

( 四 ) 非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均應執行、編製及通報人口統計報表及名冊,請依 本作業規定第 五點第五款辦理戶口統計作業。

九、人力及經費:

( 一 ) 本部:

本部辦理本作業規定九十九年及一百年度系統調整、宣導工作等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二 ) 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政府:

辦理本作業規定之資料庫合併轉檔、宣導工作等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均由改制縣(市)或改制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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