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
要旨
說明: 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 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利戶政機關辦理經公告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事項,並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 調查事實證據程
內文
說明:
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利戶政機關辦理經公告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事項,並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程序,以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確保民眾權益,爰訂定旨揭作業規定,俾供戶政機關依法踐行查實核辦。
一、為辦理經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事項,戶政事務所應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以保障民眾權益,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應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作成行政決定。
三、辦理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應提憑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二 )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或受委託人之人貌以確定身分,並查核所繳交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之真偽。
( 三 ) 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提憑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如有疏漏或錯誤應請其補正,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或掃描檔存。
( 四 )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於人別確認或事實查證如有疑義,應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會商、協助查證或調查事實,以利認定個案情形。
( 五 ) 經查核人貌、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均屬正確,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 六 ) 身分證件指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件正本。
四、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 一 ) 初領國民身分證: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 應提憑證件:
(1)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3)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二 ) 補領國民身分證: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 應提憑證件:
(1)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3)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三 ) 換領國民身分證:
1.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 應提憑證件:
(1) 本人之舊證。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 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四 ) 查核人貌身分:
1. 查核本人人貌:
(1) 查明本人之戶籍資料。
(2) 查閱歷次相片影像檔資料或戶役政資訊系統其他有助查證資料。
(3) 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除查證原提憑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可查證相關人證。
(4) 詢問至少五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以確定身分。
(5)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2. 查核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人貌: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查對如有疑義,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 五 ) 查核 資料: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所繳交之相片、委託書、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等資料應切實查證,如有必要,應通知其補正或陳述意見,或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會商審認。
( 六 ) 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國民身分證核發安全性及審慎核對領取人,避免誤發或冒領國民身分證 。
五、核發戶口名簿等其他證件及證明文件,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七、行政責任歸屬:
( 一 )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或證明文件事項,因故意或過失致戶籍登記錯誤、當事人之證件、證明文件遺失或滅失,或遭偽冒領,應負行政責任。
( 二 ) 前款情形係因戶政事務所提供他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所為之輔助行為所致,提供協助之戶政事務所應負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