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要旨
一、為落實戶政機關(單位)應用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戶政事務所。
內文
一、為落實戶政機關(單位)應用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戶政事務所。
三、本系統檔存戶籍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親等關聯資料。
四、本系統權責劃分如下:
(一)審核人員:各戶政機關(單位)主管人員擔任,逐案審核系統使用與資料提供。
(二)執行人員:
1.系統管理人員:各戶政機關(單位)指定專人建置本系統使用者帳號資料、權限及管理維護工作。
2.管控稽核人員:各戶政機關(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事項如下:
(1)與查詢維護人員或查詢人員進行雙重簽到。
(2)核可本系統使用者帳號資料。
(3)稽核本系統查詢紀錄、統計報表及異動紀錄。
3.查詢維護人員:本部及戶政事務所指定專人辦理本系統資料之查詢及提供,資料錯漏者,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後更正;戶政事務所無法及時更正,恐影響民眾權益或公眾利益時,得由本部先行更正。
4.查詢人員:直轄市、縣(市)戶政機關(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本系統資料之查詢及提供。
(三)本部之管控稽核人員由戶政司指定專人辦理。
(四)審核人員與管控稽核人員得為同一人,系統管理人員與查詢維護人員、查詢人員得為同一人。
五、配賦帳號程序及帳號人數:
(一)本系統依下列規定配賦帳號:
1.本部配賦帳號予本系統系統管理人員,再由該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系統管理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予所轄各戶政事務所系統管理人員。
2.本部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予本部管控稽核人員及查詢維護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予直轄市、縣(市)所轄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戶政事務所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予戶政事務所管控稽核人員及查詢維護人員。
3.系統管理人員配賦帳號應依申請人填具且經主管核章之戶役政資訊系統親等關聯子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註銷)單,據以新增帳號權限。
(二)本系統帳號人數:
1.本部:
(1)系統管理人員二人。
(2)管控稽核人員六人。
(3)查詢維護人員五人。
2.直轄市、縣(市)政府:
(1)系統管理人員二人。
(2)管控稽核人員二人。
(3)查詢人員二人。
3.戶政事務所:
(1)系統管理人員二人。
(2)管控稽核人員二人。
(3)查詢維護人員:
人口數未達十五萬人:每所二人。
人口數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每所三人。
人口數三十萬人以上:每所四人。
(三)戶政事務所不同地址辦公處所得增置本系統審核人員及執行人員,原則不超過主辦公室人數。但轄區人口數超過十五萬人者,得增置一人,每增加十萬人得再增置一人。
(四)本系統帳號不得共用。
六、使用者職位異動帳號管控程序:
(一)系統管理人員每半年應清查使用者權限。
(二)本系統使用人員職位異動或離職時,應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親等關聯子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註銷)單,經主管核章後,送交系統管理人員,由系統管理人員據以註銷帳號權限。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戶政事務所應於系統管理人員職位異動或離職時,函報配賦之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據以註銷其帳號權限。
七、本系統資料查詢及異動管理:
(一)申請案件經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可登入本系統。
(二)管控稽核人員、查詢維護人員或查詢人員於簽到畫面先後輸入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自然人憑證輸入密碼雙重簽到。
(三)查詢維護人員或查詢人員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等範圍、申請事由、核發案號等據以查詢親等關聯資料。
(四)發現本系統個人基礎資料或親等關係錯漏,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或依民眾申請辦理更正其異動處理依本系統作業手冊辦理。
八、本系統稽核管理:
(一)本系統管控稽核人員應執行下列稽核事項:
1.本部:
(1)每日檢視前一日本系統主機執行紀錄。
(2)每週抽查前一週本部查詢紀錄。
(3)每年至少二次實地督查本系統各運作機關(單位)。
2.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週抽查前一週所轄查詢紀錄。
(2)每月五日前抽查前一月所轄戶政事務所查詢及個人識別基礎資料更正紀錄等。
(3)每年至少四次配合其他業務一併督查所轄戶政事務所。
3.戶政事務所:
(1)每週抽查前一週戶政事務所查詢及個人識別基礎資料更正紀錄等。
(2)每月五日前抽查前一月戶政事務所查詢及個人識別基礎資料更正紀錄等。
(二)本系統管控稽核人員每週抽查件數為核發案號數之百分之四十,每月抽查件數為核發案號數之百分之十。抽查件數如有小數點,該小數點部分,以一件計算。
(三)有特殊情事須查詢歷史事件時,本系統管控稽核人員得依作業時間、作業單位、使用者姓名、被查詢者統號等選擇檢索條件,自系統主機歷史資料中檢索符合條件之資料。
(四)本系統稽核列入年度戶政業務考評。
九、本系統稽核步驟如下:
(一)管控稽核人員依查詢日期區間(依日、週、月、年區分)統計本系統使用案件數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事由件數。
(二)管控稽核人員抽查查詢紀錄或異動紀錄,比對案件申請書之案號及申請事由,瞭解作業需求與使用目的及是否經主管核章。
(三)管控稽核人員確認案件申請書與統計報表勾稽結果是否相符。
(四)發現異常情形,依發生狀況、影響層面與結果追蹤控管。
前項稽核步驟之操作,依本系統作業手冊辦理。
十、本部戶政司應每日備份稽核紀錄檔,並保存備份媒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