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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處所報「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擬於花蓮縣秀林鄉文山段63號土地申請地下水鑿井工程開發利用」相關疑義案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6.12.21營署園字第0962920958號函

一、有關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擬於花蓮縣秀林鄉文山段63號土地申請地下水鑿井工程案,經查該筆土地位屬太魯閣國家公園天祥遊憩區之旅館用地(四),其資源利用與土地使用管制應依「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天祥遊憩區細部計畫」等規定管制之。

二、經查旨揭抽引地下水工程案,涉及自然資源之利用,應屬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申請人應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興建(或使用)計畫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資料,依國家公園法第14條規定申請許可。

三、按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2項所稱「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係指該開發(利用)行為對於國家公園區內之生態環境、社會環境、重要史蹟、特有景觀、野生物棲地等環境資源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影響層面廣泛之情形,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前開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案件之審查事項由管理處擬報,本署核轉。

四、本案請貴處依上開說明而為許可,如需依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2項報內政部核准者,請檢附貴處審查意見,併同上開書件送本署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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