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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林○○君坐落於太平市番子路段197之14地號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應變更繳費義務人及相關問題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96.8.17台內營字第0960124921號函

一、按「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分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第6條第3項所明定;本案請逕依前述規定變更繳納義務人為買受人或繼承人。

二、至有關公示送達郵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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