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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議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明定書件受理補正次數及期限相關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98.8.12台內營字第0980143897號函查旨揭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是以,旨揭辦法雖未明定補正次數及期限,惟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如未依上開規定檢具相關申請許可文件,貴府得逕予駁回其申請,或本於通案執行需要自行裁量。貴府所提建議本部已錄案於下階段研修旨揭辦法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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