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有巷道」、「村里聯絡道」管理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96.7.31台內營字第0960804684號函

一、有關市區道路之認定乙節,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及第6條已有規定。查「現有巷道」係出自建築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其為現有巷道得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於建築法令中尚無該等道路管理養護之規定。

二、依前開建築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定義,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經公告道路)範疇,其所涉道路管理養護之權責分工等規定,請貴府依地方制度法授權,於貴管道路管理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三、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3條規定,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4類,並無「村里聯絡道」之分類。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現有巷道」、「村里聯絡道」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