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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其已查定之工程受益費,究應由主辦工程機關或經徵之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疑義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93.3.31台內營字第○93○○82894號函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程、財政、稅捐、地政機關之會同作業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本案有關工程受益費之註銷究應由何單位辦理,請逕依貴府之會同作業要點辦理;如該作業要點未規定,則可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意旨,由原查定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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