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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處函詢「玉山國家公園園區內一般管制區之林業用地未經許可變更為農業使用得否視為『原土地利用型態』相關案件」處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6.11.20營署園字第960060338號函

一、玉山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利用與土地使用管制應依「國家公園法」、其施行細則及「玉山國家公園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玉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規定管制之,合先敘明。

二、按「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家公園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公告之,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及發交當地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國家公園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關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4款所稱「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應就「玉山國家公園計畫」依法核定公告生效時間據以認定之。

三、至於貴處旨揭函所陳相關個案是否涉及「園區內一般管制區之林業用地未經許可變更為農業使用違反國家公園法所定『原土地利用型態』」乙節,仍請貴處就個案事實,審慎確認該行為人違反行為時間、地點等事證後據以裁處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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