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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工程受益費申請復查處理疑義

會議日期 76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76.9.11台內營字第五二三九○八號函按「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著有明文;又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復查為提起訴願先行程序。本案魏民雄先生等三人於工程受益費繳納期間內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在復查期間尚未作成復查決定書前,又自願撤回復查申請,參照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法理,其短繳二分之一款項可依本部七十三年五月三日台內營柔第二二四一一八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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