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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國宅之拍定人居住滿二年之認定

會議日期 86 年 04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86.4.23台內營字第八六○三五一八號函有關法院拍賣國宅之拍定人,因原承購人另有租賃契約,致無法將戶籍遷入進住,其申請轉售,仍請依照本部八四、十、十三台(84)內字第八四○六三七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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