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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於核定購屋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但未於核定購屋有效期限內取得建物所有權,可否辦理貸款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2.12.17營署宅字第一九九三一號函查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一條明定: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自核定購屋有效期限內購置住宅並提出貸款申請。又查本署八十一年四月六日八十一營署宅字第五○八一七號函釋購屋時間之認定係以建築改良物登記時間為準。準此,OOO雖於核定購屋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但未於核定購屋有效期限內取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不宜同意其辦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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