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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受益費係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分期徵收者,其第1期開徵期間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惟其他各期開徵期間均逾工程完工一年以上,則該等逾工程完工一年以上始開徵之其他期工程受益費之請求權..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有關工程受益費係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分期徵收者,其第1期開徵期間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惟其他各期開徵期間均逾工程完工一年以上,則該等逾工程完工一年以上始開徵之其他期工程受益費之請求權時效起算點為何疑義案內政部94.10.17台內營字第0940010279號函按本部94年7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40007732號函示略以:「……如主辦工程機關未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期間內開徵,則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應以工程完工後一年之開徵期限屆至之翌日開始起算。」,係為考量政府與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宜經久不能確定。本案工程受益費既為分期徵收者,且其第1期工程受益費開徵期間又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則其他各期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間並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其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應分別以其各期工程受益費實際開單徵收之繳納期限開始之日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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