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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實施規定」、「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代辦費收入餘額處理要點」停止適用後,有關國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廿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施行,鑑於省市政府之人力與組織有別,貴府所擬之因應措施,本部原則同意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84.1.24台內營字第八四○一二八八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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