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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社區內與承購人共同生活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可否被推舉為互助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6.6.24台內營字第五一三二六二號函為擴大住戶參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工作,同意與承購人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女子年滿廿二歲,男子年滿廿五歲者,可為該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之委員候選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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