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基層建設及擴建工程,雖用地已經取得,且不妨礙附近土地分區使用仍應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
內文
內政部70.11.6台內營字第五三九四八號函本案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0.11.6台內營字第五三九四八號函本案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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