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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召開研商「如何輔導協助解決銀樓金飾加工業者設置經營問題」事宜會議紀錄,其中結論(三)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釐清認定工廠範疇乙節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關於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召開研商「如何輔導協助解決銀樓金飾加工業者設置經營問題」事宜會議紀錄,其中結論(三)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釐清認定工廠範疇乙節,案經該部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工中字第○九二○五○一○七○○號函釋在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內政部92.12.8內授營都字第0920014196號函附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復依本部九十年九月六日經(九0)工字第0九00四六一九四00號函公告所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其一定面積:指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點二五千瓦以上。未符前揭規定者即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定義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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