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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專用下水道是否應與公共下水道聯接使用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3.1.14營署工程字第0930002707號函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第二條第四款稱「新開發社區」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依前開要旨,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均應依規定辦理專用下水道之設置,並應管理之。復查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專用下水道屬下水道之一種,其排水區域內之污水亦應遵照前開規定辦理,而若其放流水排放及營運管理事項,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自無須強制納入公共下水道,惟地方下水道主管機關認有納管之必要,得經協調同意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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