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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得否以自建國民住宅申請民宿經營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10.25營署宅字第0940056962號函按國民住宅條例第29條規定:「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貸款,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一、作非法使用。二、積欠貸款本息達3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違反前條規定。四、同一家庭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或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超過一戶。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30日未予回復或退租。但依法經營民宿者,不在此限。」請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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