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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請釋示同一國宅社區不同承購人因選購進住時間不一,致適用國宅貸款金額不同,可否將較早辦理貸款者之貸款金額調整與後辦理貸款者一致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8.27營署宅字第0912913295號函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四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金額係由內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省(市)實際需要訂定之;另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中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及每戶貸款總額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基於上述規定,政府配售國民住宅當依該年度核定之國宅貸款利率及每戶貸款額度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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