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開闢完成之立體停車場,可否部分變更作多目標商業大樓使用
內文
內政部89.1.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號函查「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三一三六號函釋在案。本案已開闢完成之停車場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其擬部分變更作商業使用,如符合前開方案規定作商業使用之准許條件之規定,自無不可。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9.1.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號函查「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三一三六號函釋在案。本案已開闢完成之停車場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其擬部分變更作商業使用,如符合前開方案規定作商業使用之准許條件之規定,自無不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已開闢完成之立體停車場,可否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