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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三條規定疑義

會議日期 79 年 02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79.2.19台內營字第七七八四二二號函按建築物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變更起造人情事者,應即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為建築法第五十五條所明定;又起造人為法人者,由其負責人負建築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乃為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明文。是以,本案有關起造人之變更,自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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