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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處函詢「國家公園法第25條所稱『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相關案件處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5.5.2內授營園字第0950802104號函

一、按國家公園法第25條所稱「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係指該違反行為導致國家公園區內特有景觀、野生物或重要史蹟等需嚴格保護資源遭受破壞程度嚴重、損害影響層面廣泛、有無法回復原狀或失去原有面貌情事者。

二、有關貴處旨揭函說明3所詢「該養鱒場違法事實是否已達國家公園法第25條所指情節重大,足以向業者提出告訴」乙節,請貴處就該具體個案之違法行為,審酌該違失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判斷其對國家公園資源造成損害(或影響)程度後,視個案事實認定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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