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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登記名義之變更是否需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

會議日期 84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84.7.25台內營字第八四○四八九五號函關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除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屬夫所有,若變更為夫名義所有,僅係登記名義之變更,而非所有權之移轉時,可逕依有關規定辦理,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惟為利國民住宅之管理,辦理更名登記時,宜請地政事務所函知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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