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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處函詢關於建築法第96條之1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4.07.29.營署建管字第0940039434號函關於建築法第96條之1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係指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住戶是否得給予救濟或補助,非屬建築法規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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