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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六-○○○六地號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土地,得否申請設置環境用藥加工、調配及分裝工廠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92.11.25營署都字第0920072978號函案准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環署毒字第○九二○○八三○九九號函略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是以環境用藥之加工、分裝同屬環境用藥之製造業行為。」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規定,乙種工業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不得為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準此,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建築物及土地,應不得為環境衛生用藥之加工及分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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