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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八十年十月十四日台 內營字第八○七五四七六號函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86.5.14台內營字第八六○三三九八號函按預告登記係基於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本身債權,而非保全物權所為;且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宅及其基地在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其承受人應具備國宅承購資格,亦即辦理國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需審核承受人資格證明文件,始得移轉。準此,如不依本部前開函規定程序辦理,並不影響前開條例第十九條之執行;基於便民及簡化行政作業之考量,停止適用前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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