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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釋示貸款自建國宅戶,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實際居住已達二年,惟設籍未達二年,得否同意轉售其國宅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8.20營署管字第0912913070號函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另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八三六七0號函示,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謂居住滿兩年,其起算標準以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至於爾後第二次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居住滿兩年起算標準,應以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建物登記)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準此,貸款自建國宅戶游祥澄申請轉售,倘符合前開規定,得同意辦理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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