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定為工業區前,經核准營利事業登記為買賣業者,經他公司吸收合併解散後,存續之公司可否在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原址,視為原經營者繼以申請經營買賣業,抑或仍應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限制
內文
內政部71.8.19台內營字第一○六七八七號函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原核准登記有案之行號註銷後,另組設公司在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前經本部66.6.28台內營字第七四一二一五號函示有案,本案仍請依照上函規定逕行核處。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8.19台內營字第一○六七八七號函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原核准登記有案之行號註銷後,另組設公司在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前經本部66.6.28台內營字第七四一二一五號函示有案,本案仍請依照上函規定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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