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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重複徵收時,應如何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76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6.6.16台內營字第五一二○一四號函關於台中市政府函報忠明南路工程受益費與南平路工程受益費重複徵收,重複時間雖超過五年,惟經市議會議決准予抵繳乙案,請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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