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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華僑依據香港事務局所發居港證明書可否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86.10.30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二九三號函按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照顧收入較低家庭之「國民」,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所明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復明定申請承購(租)國民住宅者,須在當地設有戶籍。故凡中華民國國民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均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承購(租)國民住宅,與是否持有僑居地居住證明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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