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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陳情續租貴市萬芳出租國宅,其長子為現役軍人,是否符合單親家庭身分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94.11.10台內營字第0940011333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1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其中「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之認定,請依本部93年11月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073號函略以:「……有關『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申請者應視其情況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之文件。」辦理。

二、另有關申請續租國民住宅者之子為現役軍人,是否符合單親家庭身分乙節,按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故服兵役係中華民國男子之義務;現役軍人非前開單親家庭定義所稱之「……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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