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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高雄市政府受理公民營事業單位及工會團體提供土地興建之勞工住宅及臺灣省委託承辦單位興建國民住宅之「國民住宅」及「國民住宅用地」註記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關於高雄市政府受理公民營事業單位及工會團體提供土地興建之勞工住宅及臺灣省委託承辦單位興建國民住宅之「國民住宅」及「國民住宅用地」註記,凡承購戶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同意塗銷,不受居住滿兩年之限制。本部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一五六九三八號函及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六六○九三號函予以廢止。

內政部91.8.16台內營字第09100852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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