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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國民住宅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可否不同意其拍賣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2.11.16台內營字第一九四七九○號函按由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得為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者,但須具備(1)居住滿二年後。(2)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3)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4)承受人合於承購國民住宅之資格之要件。「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公法上之規定,債權人縱得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聲請拍賣,揆諸公法優於私法之原則,亦應受上開公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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