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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國石油公司擬承購部分未登錄地設置加油站疑義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1.7.10台內營字第九二一八八號函按大雅鄉都市計畫內暨經已劃設加油站用地,該地區之加油站本應設置於該加油站用地上,俾符合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之機能。惟據函稱,該加油站用地,由於水圳貫穿,產權複雜,雖經數年協調,均無法達成協議取得用地等語在卷。是以本案中國石油公司如確需於短期內在擬購工業區土地上設置加油站,以利大眾使用,且原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確實無法取得時,得由地方政府會同有關單位前往現場勘察,如認為該加油站之設置,並不妨礙公共安全及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且不違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可准予興建,並配合檢討變更該地區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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