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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開闢,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案

會議日期 80 年 09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80.9.25台內營字第八○○一九四九號函本案重劃區聯外道路原為十八公尺寬,經重劃完成其道路半寬九公尺並參加共同負擔,後因該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變更為三十公尺,其拓寬部分半寬之用地費及工程費如由重劃區共同負擔,該重劃區之工程受益費准予比照本部78.1.4.台內營字第六六○七二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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