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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討論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案 由:都市計畫內私人醫院所需用地如需個別劃設使用區予以管制,應以醫療專用區劃設之。

說 明:按都市計畫劃定之醫院用地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其土地之取得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惟查部分都市計畫範圍內,將私人醫院所需用地亦劃設為「醫院用地」,執行上易滋生困擾。是以私人醫院所需用地,其面積較大,或需個別劃設使用區予以管制,應以醫療專用區劃設之。

決 議:本案除依照前項說明辦理外,劃設之醫療專用區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係供私立醫院使用,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利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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