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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容量已飽和,其區內事業廢(污)水處理排放問題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5.30營署工程字第025422號函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管理之,其目的在處理工業區內廢(污)水,達防治水污染之目標。若工業區內專用下水道之污水處理廠因處理功能提升或容量飽和等因素,無法容納廢(污)水時,區內事業廢(污)水仍須自行處理其廢(污)水達放流水標準,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排放於區內雨水下水道。惟上開行為屬暫行性權宜措施,俟污水處理廠無法容納原因消失,區內廢污水仍應納入污水處理廠處理,俾符專用下水道設置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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