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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以身心障礙優先戶承購國宅,轉售時承受人資格限制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6.30.營署宅字第二一四七四號函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其承購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優先購買國民住宅,如需轉讓應以身心障礙者為限。故本案轉售之承受人除需具備國民住宅承購資格外,並需具備身心障礙者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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