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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縣政府指定「林口工三工業區服務中心為林口工三工業區下水道機構」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6.3.19台內營字第0960034664號函查「桃園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第二條稱貴府為下水道主管機關,貴府工務局下水道課為管理機關,爰該管理機關是否為 貴府依下水道法第9條規定所設置之下水道機構?其負責管理範圍為何?如其管理下水道範圍未包括 貴轄內各工業區下水道,則 貴府為桃園縣下水道主管機關,依該法所賦權責,自得針對該工業區下水道管理需要,指定「林口工三工業區服務中心」為林口工三工業區下水道機構。至於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諸如工業區內事業違反下水道法案件,應由該機構移送 貴府依法處分等,自不待言。另該受指定機構之應辦理事項, 貴府應予指明,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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