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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四○四一四四號函中「開放供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其未享有國宅優惠利率貸款及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等優惠,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自不必註明『國民住宅』字樣,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地政主管單位得逕行依法辦理,不必先經國宅單位同意。」之解釋,予以廢止。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91.6.28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六一九號令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四○四一四四號函中「開放供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其未享有國宅優惠利率貸款及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等優惠,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自不必註明『國民住宅』字樣,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地政主管單位得逕行依法辦理,不必先經國宅單位同意。」之解釋,予以廢止。關於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申購國民住宅後再轉售時之資格限制,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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