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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計畫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請依交通部98年4月29日交航字第0980003900號函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98.5.7內授營都字第0980085202號函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均係「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商港設施」之貨物裝卸、倉儲、服務旅客等有關設施之範疇,屬「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至展覽及製造等二項事業,業於前揭辦法草案規範其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准許條件,尚無涉及回饋事宜。惠請依前揭會議決議將上開內容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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