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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就本部函釋設置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加油站不得兼營代辦小型汽車定期檢驗所提建議意見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91.5.16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六九三號函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農業區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雖已授權由縣(市)政府審查,惟仍應以農業區所必需,或其他使用分區限制設置而確有於農業區設置之必要者為限,以避免影響農業區劃設之目的。本案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雖經交通部認定屬公用事業設施,但其性質非屬農業區所必需,或其他使用分區限制設置而確有必要於農業區設置者,自不得於農業區申請設置,本部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二八五三號函釋仍應維持;至貴會所提放寬設置於農業區之加油站得兼營代辦小型汽車定期檢驗之建議,將納入本部營建署刻正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內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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